3.2 建筑高度


3.2.1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3.2.7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条文说明
3.2.1~3.2.3 对除第3.2.4条、第3.2.5条情形外的建筑物高度起算点进行了规定,基本的原则是真实地反映建筑物的实际高度,本规范中规定的建筑高度有别于防火规范里的建筑高度。其中,第3.2.2条规定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见图6、图7)和屋脊高度,此处的檐口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也即檐口结构板最外缘的顶标高(见图6);当有檐沟时,檐口高度为檐沟(或构件)最外缘的顶标高(见图7)。第3.2.3条规定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台地建筑有多个室外设计地坪(地面面层)的情形(不包含地下室的下沉庭院),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见图8),若H2≥H3,且H2≥H1,则建筑高度为H2;对于坡地建筑,室外地坪起算点,应为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与室外设计地坪(地面面层)交界的最低处(见图9)。
3.2.4、3.2.5 对所列两种控制区的建筑,考虑航空、通信安全,以及减少对历史建筑保护区的风貌影响,建筑高度计算按建(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包括建筑屋顶的局部突出物,也要求计入建筑高度。
3.2.6 本条是针对除第3.2.4条、3.2.5条两种情况外,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是指屋顶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装饰塔等。
3.2.7 室内净高是满足建筑功能的基本要素,也是保证安全、人身健康、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控制性底线要求。本条提出了民用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并对民用建筑的通用空间,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给出了最低室内净高要求。此处的室内净高为室内楼(地)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至上部吊顶或楼板、屋面板底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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